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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饭后百步走的下一句

   日期:2023-05-20     浏览:37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号),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光大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3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发行了7,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2,500,000.00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687,500,000.00元。另减除预付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787,012.5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陆亿捌仟贰佰柒拾壹万贰仟玖佰捌拾柒元五角(¥682,712,987.50)。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203号)。

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包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大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重新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8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其中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仅参与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120万吨/年锂矿石高效选矿与综合利用项目两个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分别参与相应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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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号),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光大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3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发行了7,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2,500,000.00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687,500,000.00元。另减除预付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787,012.5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陆亿捌仟贰佰柒拾壹万贰仟玖佰捌拾柒元五角(¥682,712,987.50)。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203号)。

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包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大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重新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8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其中江西永兴特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仅参与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120万吨/年锂矿石高效选矿与综合利用项目两个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分别参与相应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原文链接:http://www.i816.net/news/show-485.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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