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附加监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附加监管指标要求,包括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
二是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
三是明确审慎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报送与披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公司治理要求等。
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附加杠杆率为附加资本的50%,分别为0.125%、0.25%、0.375%、0.5%和0.75%。不同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恢复与处置计划、信息报送与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是相同的。附加监管要求不影响现有宏观审慎评估(MPA)规定的实施。
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基于2020年数据,评估认定了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6家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4家城市商业银行。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分为五组:第一组8家,包括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第二组4家,包括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三组3家,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
附加资本要求分五档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附加监管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资本和杠杆率要求,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提高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形下的应对预案,提高风险可处置性;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强化事前风险预警,与微观审慎监管加强统筹、形成合力。
《规定》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展开全文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附加监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附加监管指标要求,包括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
二是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
三是明确审慎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报送与披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公司治理要求等。
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附加杠杆率为附加资本的50%,分别为0.125%、0.25%、0.375%、0.5%和0.75%。不同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恢复与处置计划、信息报送与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是相同的。附加监管要求不影响现有宏观审慎评估(MPA)规定的实施。
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基于2020年数据,评估认定了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6家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4家城市商业银行。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分为五组:第一组8家,包括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第二组4家,包括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三组3家,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
附加资本要求分五档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附加监管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资本和杠杆率要求,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提高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形下的应对预案,提高风险可处置性;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强化事前风险预警,与微观审慎监管加强统筹、形成合力。
《规定》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