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两位遗嘱见证人不同时间去见证的,遗嘱还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遗嘱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使两位见证人是不同时间去见证的遗嘱,只要能让法官确认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也会遗嘱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两个见证人是不同时间去病房作的见证,但法官认为,根据视频可证明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遗嘱有效。
书节选:
关于2019年4月8日所立遗嘱的有效性问题。根据“高人民关于适用《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典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典》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涉案《遗嘱》为打印遗嘱,应重点审查: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签名是否真实、有无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等三方面事实,以对遗嘱是否有效作出综合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当时已病危且在ICU病房中,但根据肖大孙提供的视频、证人王某证词均证实肖大儿当时神志清醒并明确表示将其名下的财产在其去世后留给女儿肖大孙,该意思表示经过确认后形成文字打印件,并在黄某见证下向被继承人本人宣读且经被继承人确认后,再由被继承人签名捺,之后分别由无利害关系人王某、黄某签名捺确认,其见证行为合法有效,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另被继承人将其名下相关财产给女儿继承亦符合常理,因此张母主张遗嘱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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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亲把宅基地房份额赠与给了伯父,子女还能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既然在生前赠与给了他人,就不是遗产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来是父亲和伯父共有的,但父亲生前讲其份额赠与给了伯父,且母亲也同意并签字。后父亲去世,其子女起诉要求继承宅基地房,就不支持。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争议焦点是卢母、梁大女、梁二女要求确认继承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的诉请应否支持。《典》千一百二十二条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穗郊新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梁父、梁伯父,但被继承人梁父在2005年7月16日出具《房产权转让正明书》,将其对于房屋享有的份额转让给梁伯父,卢母本人也签字确认。且自房屋建成后梁伯父一直使用该房屋,梁伯父在事实上已经行使了对整体房屋的占有、管理。综上,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其已经将案涉房屋相关份额转让给梁伯父,梁父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部分进行了处置,该部分财产因生前处置行为已经不属于被继承人梁父时遗留的财产,卢母、梁大女、梁二女要求再对此进行继承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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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险可以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保险分很多中,有的保险权益可以继承,有的不可以。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主体之一,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不可或缺性。投保人的会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大概有以下情况:
1. 对于保险费已经支付完毕的保险合同,因无需再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并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对于保险费未支付完毕的保险合同,其中部分保险合同有投保人豁免条款,即一旦投保人,则剩余的保险费无需再行支付,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 部分保险合同约定不得变更投保人,此类保险合同因投保人的而解除,保险现金价值可作为投保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4. 部分保险合同不禁止变更投保人,此时,投保人的继承可协商一致或根据遗嘱变更投保人,如无法协商一致,亦无相关遗嘱,导致投保人无法变更,保险合同因此解除的,保险现金价值可作为投保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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